前金門縣金沙鎮長陳其德,擔任縣警局偵查佐期間,收受28萬賄款助因涉詐而遭限制出境的女子吳欣樺偷渡廈門,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批陳嚴重敗壞公務員風紀,依貪汙治罪條例悖職收受賄賂罪判他11年徒刑、褫奪公權6年,犯罪所得沒收。陳上訴最高法院,遭駁回定讞。
陳其德原是警員,2001年擔任金門縣警局刑事警察隊偵查員,2005年改為偵查佐。陳2006年起,出資與表弟合營販售
金門特產高粱酒等特產的「江南商店」,結識黃姓女客戶。黃婦的女兒吳欣樺是大陸廈門市一家酒樓的董事長特助,因涉詐欺案,遭台中地檢、地院限制出境。
2012年8月,吳欣樺詢問陳其德可否幫忙安排偷渡出境,陳索賄28萬元,並在9月3日安排她躲在海釣船船艙夾層出海;1小時後,吳女就登上廈門小嶝島。
但2014年9月間,吳欣樺因膽囊癌急著返台治療,這回沒辦法再躲在船艙裡,她再請陳其德與紅十字會金門縣支會聯繫,由紅十字協助以緊急醫療救援方式,經小三通回到
金門特產水頭碼頭。移民署發現吳女根本沒有出境紀錄,待她清醒詢問,才發現蹊蹺。
陳其德辯稱,雖有收到28萬元,但那是黃姓女客戶積欠他的
金門特產酒錢,不是安排偷渡的賄款。辯護人也稱,證人的說法不一致,有重大瑕疵,還說陳當時的職務「不包括違反入出國移民法案件的查緝」,與貪污治罪條例違背「職務上行為」的要件不符。
福建高院金門分院認為陳的說法只是想卸責,且黃姓母女的說法一致,也有匯款紀錄,事證明確。合議庭並指陳有辱官箴,讓人民喪失對司法機關執法的信賴,考量他基於人道立場協助聯繫吳女返台救醫,量處與一審相同的刑度。
吳欣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遭判刑3月,她2015年3月已病故。
資料來源:聯合新聞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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