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台灣知名連鎖餐廳孔姓負責人與昔日事業伙伴黃姓女友,在事業起飛後卻因感情破裂反目對簿公堂,男方控告女方侵占台北情人餐廳上千萬元營收,女方反控男方誣衊損她名譽,提告求償並要求分配餐廳一半資產,法官審理後裁定,男方要賠女方20萬元,還可上訴。
黃女主張,她與孔男曾同居共財,為共同經營的
台北情人餐廳出錢出力,她與孔男雖無夫妻之名,卻有夫妻之實,因孔男外遇,導致雙方關係決裂,孔男竟控告她侵占2人共同出資購買的車輛及餐廳營收1千多萬元,檢方查無實證以不起訴處分結案,還她清白。
黃女不滿孔男誣指她侵占財物,導致她受到司法調查,名譽受損,於是向孔男提告求償1百萬元,並以餐廳合夥人的身分自居,請求分配餐廳一半資產。
孔男則主張,該
台北情人餐廳是他一手創立,黃女只是餐廳的經理,且領有薪水,並非餐廳合夥人,兩人僅曾為男女朋友關係,並非夫妻,黃女無權分配餐廳一半資產,因黃女曾利用職務之便,將餐廳營收匯入私人戶頭,他基於合理懷疑才提出侵占告訴。
法官檢視相關事證及餐廳員工說詞後,認為孔、黃兩人並非夫妻關係,黃女也無法提出自身為餐廳合夥人的有利證明,故要求分配餐廳一半資產,實屬無據,但孔男明知該汽車為黃女所有,還提出侵占告訴,顯已不法侵害黃女名譽,應賠償黃女20萬元。
資料來源:自由時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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